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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第五公墓範圍內有(無)主墳墓遷葬公告
111-05-18最新消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禮字第1110079890號
主旨:公告本市第五公墓範圍內有(無)主墳墓遷葬事宜。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39、4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遷葬地點:本市第五公墓範內(康朗段746、788、790、790-1、827-1、828、829、832、833、834、889、898、904、820、829-1、905、830、830-1、830-2、830-3、835、912-1、912-2地號等土地)。
二、遷葬原因:該土地範圍預定設置公園。
三、遷葬期限: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四、遷葬補償費或遷葬救濟金:依本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附表二發放補償金或救濟金。
五、申請作業應具備文件:
發文字號:府民禮字第1110079890號
主旨:公告本市第五公墓範圍內有(無)主墳墓遷葬事宜。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39、4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遷葬地點:本市第五公墓範內(康朗段746、788、790、790-1、827-1、828、829、832、833、834、889、898、904、820、829-1、905、830、830-1、830-2、830-3、835、912-1、912-2地號等土地)。
二、遷葬原因:該土地範圍預定設置公園。
三、遷葬期限: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四、遷葬補償費或遷葬救濟金:依本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附表二發放補償金或救濟金。
五、申請作業應具備文件:
- 亡者除戶謄本正本1份。
- 可證明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存摺影本。(郵局或銀行均可)
- 申請人印章。
- 起掘前之墓碑(正面照)、起掘中(骨骸或骨罐放置於墓碑前照片)及起掘後(墓碑擊破照片)、墓穴填平照片各1張。
六、上開地點之墓所有人、管理人、關係人、認領人,請於遷葬期限內,逕向新竹市殯葬管理所辦理墳墓遷葬認領手續及遷葬作業,聯絡地址:新竹市成德路132號,連絡電話:03-5221755及03-5220179分機107、302。
七、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0及41條規定視為無主墓,將由本府依法代為起掘並安置於本市永生園(大坪頂)納骨堂。
八、爾後遷葬作業進行中若再發現墳墓或遺骸,仍依據本公告相關規定辦理,不再另行公告。
七、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0及41條規定視為無主墓,將由本府依法代為起掘並安置於本市永生園(大坪頂)納骨堂。
八、爾後遷葬作業進行中若再發現墳墓或遺骸,仍依據本公告相關規定辦理,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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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公墓範圍內有(無)主墳墓遷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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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