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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思園(植存專區)服務

(一)服務流程

核發樹葬植存許可證-檢附下列證件至殯葬管理所服務中心洽辦:
  1. 申請書及切結書。
  2.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正本等文件。
  3. 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現戶或除戶謄本、火化許可證明、骨灰(骸)遷出證明、起掘證明或其他足茲證明等文件正本。
  4. 委託第三人代辦時,應檢具申請人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5. 骨灰經再處理之證明文件(骨灰研磨許可證)。
    服 務 流 程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委託書,檢附死亡證明書、現戶或除戶謄本、火化許可證明、骨灰(骸)遷出證明、起掘證明、骨灰經再處理之證明文件。 arrow 受理申請並繳納規費。核發樹葬植存許可證。 arrow 憑樹葬植存許可證及火化暨骨灰研磨許可證,依申請植存日期進行植存。


(二)通訊及服務時間
  • 洽公電話:(03)5220179分機107
  • 洽公地址:新竹市成德路132號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
  • 洽公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00~17:00(規費繳納下午16:30前)
  • 樹葬及植存時間:周二至周日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國定假日及周一不開放
(三)植存專區(懷思園)使用說明

1.植存專區不收取使用規費,火化及研磨另依規定收費。
2.植存時間為周二至周日上午09:00 至11:30,下午13:30至15:00,國定假日及周一或另公告舉辦重大活動及臨時事務(於1個月前)時不開放。
3.實施樹葬及植存之骨灰經研磨處理後,裝入本所提供之環保容器後由家屬或受委託人領回。應樹葬及植存日家屬或受委託人未領回者,由本所代為處理,家屬不得異議
4.本區域係採循環利用,樹葬及植存後一定期日內將進行翻土工作,嚴禁私自設置標幟或設施,並不得焚燒或放置香燭及紙錢等祭品
5.骨灰樹葬及植存後,不得要求挖掘、換位及取回,亦不得對已樹葬及植存之骨灰有任何法律上之主張
6.申請樹葬及植存應於作業日7天前辦理
7.植存使用每日不逾3人
8.植存日應依照申請植存日期進行植存,由本所排定穴位,不得挑選位置
9.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瀏覽人次:341 人  更新日期:1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