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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墳墓遷葬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108-09-17
類  別: 
法規資訊
詳細內容: 
102年05月22日核定       
108年08月01日核定修正
111年04月22日核定修正
一、為促進遷葬作業順利推展,兼顧民眾權益及公共利益,並釐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興辦公共設施時,委託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墳墓遷葬相關業務權責,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依據法令: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29 條、第30 條、第39 條、第41 條。
(二)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
(三)新竹市墳墓遷葬查估補償費及救濟金標準表。

三、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提供墳墓遷葬範圍測繪圖(含墳墓位置點)。
(二)遷葬墳墓之編號標註、遷葬範圍界定標示及樹立遷葬預告牌。
(三)墳墓遷葬公告事宜。
(四)墳墓遷葬墓籍補(增)編名冊編製、勘察及核定。
(五)墳墓遷葬補償費之核撥。
(六)墳墓遷葬行政作業費核撥。
(七)其他相關墳墓遷葬作業事宜。
           
四、本所應辦理事項:
(一)成立墳墓遷葬小組。
(二)墳墓遷葬查估作業。
(三)編製墳墓遷葬清冊(含墳墓全貌、編號及往生者碑名等照片)。
(四)墳墓認領申請作業。
(五)墳墓起掘勘察作業。
(六)墳墓遷葬補償費之申請作業。
(七)墳墓遷葬墓籍補(增)編勘察及查估。
(八)其他相關墳墓遷葬作業事宜。

五、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辦理墳墓遷葬查估、墳墓遷葬補(增)編或其他原因,需確認遷葬範圍或墓位時,主管機關應派員配合本所現勘。
(二)墳墓漏編時,由墓主應向本所提出申請,由本所通知主管機關約定時間,三方 (主管機關、墓主、本所)共同現勘後,經本所依新竹市墳墓遷葬查估補償標準表核定,列入墓籍補編名冊,辦理墳墓認領作業。
(三)墳墓增編時,由主管機關通知本所派員現勘,確定後,主管機關應編製墳墓遷葬墓籍增編清冊(含墳墓全貌、編號及往生者碑名等照片),函知本所辦理增編墳墓遷葬作業。

六、墳墓遷葬小組應編製墳墓遷葬應配合注意事項及下列簿冊備用:
(一)墓籍補償查估作業登記清冊(含勘查紀錄表、墓籍資料卡)。
(二)墓籍清冊(含複查補編名冊)。
(三)墳墓遷葬確認登記清冊。
(四)墳墓遷葬補助費清冊。
(五)墳墓遷葬申請書。
(六)遷葬補償費具領名單。
(七)墳墓遷葬未認領清冊。
(八)地上無主墳墓(含無名骨骸)起掘遷葬紀錄表。
(九)墳墓遷葬配合注意事項。
(十)墳墓遷葬其他必要表單。

七、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作業:
(一)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之金額,依據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新竹市墳墓遷葬查估補償費及救濟金標準表」之標準辦理。
(二)查估作業後,由本所於墓籍清冊內,填寫墳墓面積及查估等級,函送主管機關作為補償費核撥之依據。
(三)主管機關另簽核補償或其他費用,依其規定辦理。
 
八、遷葬公告作業:
(一)遷葬公告期間,宜跨越大寒節氣或農曆春節、清明節等時節,至少三個月以上。
(二)遷葬公告函請民政處發函本市各區公所公告及各縣市政府轉鄉鎮市(區)公所代為公告周知;墳墓遷葬所在地區公所及毗鄰區公所應另函轉各里辦公處公告周知。
(三)市府主管機關及本所網站及電子看板遷葬公告,並於應行遷葬墳墓前及交通出入口處樹立標誌(公告牌)。
 
九、墳墓遷葬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墳墓認領申請:
  1. 認領人應為往生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身分,並親自至本所確認墓籍清冊內查估資料。
  2. 遷葬公告期間,如有家族二人以上提出認領時,應出具委任書,推一人為認領人。
  3. 辦理墳墓認領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一份(證明認領人與往生者關係並以配偶或直系親屬為申請人)。※立碑年代久遠碑名不清或往生者使用俗名立碑或無立碑(土堆)者,無法於戶政機關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其他親屬(無其他親屬時,得尋與往生者相識之人為之)二人以上,檢附身分證影本,聯名簽具往生者身分具結書替代。
    • 認領人或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申請人之存款簿影本及印章。
    • 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 其他特殊情形無法取得除戶戶籍謄本者,得以族譜、家族系統表,並檢附切結書專案審核處理。 
(二)墳墓起掘作業:
  1. 認領人確定墳墓起掘日及時辰後,應於檢核墳墓起掘前中後墓碑相片三張及墓穴填平相片一張(起掘前墓碑正面;起掘中骨甕置於墓碑前;起掘後墓碑毀壞後);起掘骨灰骸為二次撿骨骨灰罐或墓碑所載與起掘數目不符者請另行加照等足茲證明起掘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所辦理補償費核發作業。
  2. 填寫申請書表相關文件及印領清冊。
  3. 起掘後,認領人應於印領清冊簽章,補償金發放經審核完成,定期交由郵局或銀行依申請人受款帳號撥付補償費。
 十、有下列情事者,不受理遷葬補償費之申請:
(一)墳墓於遷葬公告前,已自行起掘遷葬者。
(二)經墳墓起掘後為空墳、生基(在世者預先造設之墓)。
(三)非遷葬公告範圍內之墳墓者。
(四)經書面通知限期需補正文件或程序,逾期仍未辦理者。
(五)提供之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六)經本所代為起掘遷葬之有(無)主墳墓者。
(七)其他違反殯葬相關法令規定者。

十一、辦理無主墳墓及無主骨骸遷葬作業如下:
(一)無主墳墓及無主骨骸於起掘、火化、撿骨、裝罐後,須於骨灰(骸)罐外黏貼識別卡,記載計畫名稱、遷葬起訖日期、墓籍編號等相關資料,祭拜後安厝於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以利日後查詢。
(二)無主墳墓遷葬完畢後,應製作清冊1式○份並陳報主管機關及委託機關(單位)各1份,以供日後查閱之用。
(三)起掘時發現陪葬品應照相存檔,該物品隨同骨灰置入骨灰罐內保存。
(四)代為起掘、遷葬作業之相關費用(含祭祀、起掘、撿骨、裝罐、運送等),由主管機關支付。(本作業不含遷葬範圍內之廢棄墓塚磚塊、垃圾或整地處理)
 
十二、地下無名骨骸之起掘遷葬,應由主管機關配合公共設施工程自行辦理;如委託本所代為起掘、遷葬作業之相關費用(含祭祀、起掘、撿骨、裝罐、運送等),由主管機關支付。
 
十三、骨灰(骸)安置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地上有(無)主墳墓:
  1. 骨骸起掘經撿骨及火化後,以骨灰罐裝置並於骨灰罐外篆刻往生者姓名(無碑名者或碑名字跡模糊不清者,以黏貼識別卡標示),安置於本所指定之納骨塔箱位內。
  2. 骨灰罐進塔安置後,經墓主事後認領時,可無償領回退塔。
(二)地下無名骨骸:骨骸於起掘後,火化、撿骨、裝於骨灰罐內,並於骨灰罐外黏貼識別卡,記載計畫名稱、起掘日期、編號等相關資料,安置於本所指定之納骨塔或萬人公墳設施內。
  
十四、本作業要點經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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