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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公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114-03-03
類  別: 
法規資訊
詳細內容: 
114年03月03日府民禮字第1140037308號函備查
 
# 殯儀館服務中心申辦規範及注意事項
# 遺體進入冷凍室、停柩室使用注意事項
# 進入殯儀館應遵守下列事項
# 殯儀館使用注意事項
# 羽化館使用注意事項
# 使用骨灰 (骸) 存放設施 (納骨堂) 使用注意事項
# 墓地使用注意事項
# 樹葬及植存使用注意事項

一、新竹市殯葬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維護殯葬設施之公共秩序、安全、環衛生及景觀,特訂定本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

二、殯儀館服務中心申辦規範及注意事項
(一) 服務時間:
(1) 申辦設施使用:上班日,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須繳費項目應於下午16:30結帳前完成)。
(2) 申辦遺體進館:全年無休。
(二) 服務業務項目:
(1) 遺體入館申請。
(2) 殯儀館設施及設備申請。
(3) 火化場設施及設備申請。
(4) 骨灰 (骸) 存放設施 (含忠靈祠) 箱位申請。
(5) 一般公墓及公墓公園化墓園申請。
(6) 墳墓修繕申請。
(7) 起掘許可證明核發申請。
(8) 樹葬及植存使用申請。
(9) 遺體淨身、化妝、著裝服務申請。
(三) 申辦遺體進館應由家屬親自辦理並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及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如委託殯葬業者申辦時,除應繳驗上列證明文件外,仍須出具家屬委託書。
(四) 家屬辦理殯葬事宜,僅得申請租借使用本市殯葬設施,如係接運遺體、入殮、洗身化妝、佈置奠禮廳、辦理告別奠禮儀式等專業殯葬行為,宜委託合法之殯葬業者辦理。受託申辦使用殯葬設施時,本市殯葬服務業者及外縣市跨區殯葬服務業者應出具家屬委託書。其委託之程序,家屬應於本所提供之委託暨切結書上簽名確認。
(五) 檢警機關申辦遺體冰存時,應出具機關移屍證明單或公文。
(六) 所稱死亡證明文件如下:
(1) 往生者病逝於醫院時,應檢附醫院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
(2) 往生者病逝於家宅時,應檢附在地衛生機關行政相驗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3) 往生者尚未出生者,應檢附醫師或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4) 往生者意外死亡時,應檢附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
(七) 遺體進館冰存,如適逢例假日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死亡證明文件時,應於48小時內補正資料。
(八) 申辦遺體入殮,應檢附死亡證明文件,方可為之。
(九) 服務中心場所僅供民眾申辦案件等候使用,不可喧嘩、聚會或涉及葬儀商業等行為,以免影響其他民眾權益。
(十) 使用殯葬設施 (追思園殯儀館、大坪頂永生園納骨堂、羽化館火化場、公墓及詠生樹樹葬區) ,請至服務中心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並於使用前之上班時間內繳納使用規費 (得以信用卡繳納) 方可使用,其繳納時間為上班日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下午16:30後辦理結帳。
(十一) 申請使用各項殯葬設施之受託申辦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主動出示本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核發之電子IC識別證。如未提供前述IC識別證者,應提供當年度該殯葬業者主營業處所所在地之公會核發有效之會員證書及公司大小章。跨區至本市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者亦同。
(十二) 使用殯葬設施符合規費減免者,應於繳費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方得減免,使用規費繳入公庫起30日內得補件申請退費,逾期不得申請退費。
(十三) 已申請但未使用殯葬設施申請退費者,殯儀館設施冷氣使用規費應於最後預定使用日(含當日)申辦,前項外之其他殯儀館設施、遺體火化、樹葬及公墓規費應於預定使用日3天前申辦,納骨塔設施規費應於完成選位日起14天內申辦,逾期提出或已使用者不予退費,但特殊事由經市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家屬或代辦業者申請租用殯儀館靈堂或禮廳退租者,同一時間不得以其他名義租借同一靈堂或禮廳。
 
三、遺體進入冷凍室、停柩室使用注意事項
(一) 遺體應以屍袋接運,未用屍袋包覆者不得進入遺體冷凍室。屍袋內除遺體外,不得包覆寵物屍體及其他陪葬物品。
(二) 入館須相驗之遺體請主動告知服務人員,遺體非經檢察官完成相驗手續,不得辦理退庫進行其他儀式。
(三) 遺體進入冷凍室冰存前,如帶有財物,遺體處理室管理員須會同其家屬或親友清查點交並簽屬切結書後自行領回;無名屍體及無人認領屍體所帶財物,由移送之檢警機關收存保管。
(四) 遺體入館若無須相驗得使用悲傷輔導室暫時停放,方便家屬助念。
(五) 遺體進入冷凍室冰存前,遺體處理室管理員必須檢視屍袋內遺體,並繫上辨識手環。
(六) 遺體安置冷凍室之期限以15天為原則,逾期不負保管責任,如有特殊情況得申請延長。
(七) 遺體退出冷凍室應由家屬或受託殯葬業者填具申請書並於申請時間內退出。
(八) 申請遺體退庫、入殮、穿衣、化妝應於上班日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內至服務中心填具申請表,並於退庫當日至遺體處理室簽名確認後方可處理。
(九) 遺體冷藏、停柩期間,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遺體發生異狀者,管理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十) 探視遺體應辦理登記手續,並於上班時間內為之,每具遺體每天探視一次每次3分鐘,但情況特殊應經管理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 法定傳染病死亡之遺體,應先由醫療機構處理後,由家屬 (或委託代辦業者) 至服務中心辦理火化許可證,逕送火化場火化。
(十二) 使用停柩室應提出申請,經本所指定使用場所後,始可使用,且最早僅能於入殮前2天將棺木送入。
(十三) 停柩室之用途為提供往生者棺柩停放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用途,並嚴禁使用誦經 (佛號) 電唱機、擴音器、嗩吶 (鼓吹) 等樂器。
(十四) 停柩室內,禁止點燃蠟燭、冥紙等焚燒行為或使用非本所提供之電器,如有上揭行為,以致發生災害時,由家屬自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四、進入殯儀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殯儀館內門禁管制,除遺體進館或經核准進入者之車輛外,管制時段禁止人車進出,以維安全。
(二) 使用殯儀館殯殮設備或舉行宗教法會儀式,應事先向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申請規費減免者或不使用殯殮設備時,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
(三) 使用期間,家屬及殯葬業者應善盡維護之責,倘有損壞遺失或惡意破壞者,應負賠償或回復原狀責任。
(四) 使用期間,家屬放置貴重財物或罐頭禮籃等物品,應自行保管,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五) 殯儀館建物及停車場設有指示牌,民眾可依標示停好車輛,再利用通道前往公祭會場。
(六) 為維護場所內守靈家屬安寧,禁止大聲喧嘩或不當使用擴音設備影響其他治喪家屬權益。
(七) 陣頭、八家將、舞龍舞獅、儀隊等表演等不得進入殯儀館。
 
五、殯儀館使用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備齊本人身分證與亡者死亡證明書(或臨時死亡證明書),家屬或受委託殯葬業者可逕至本所預訂使用殯儀館設施,如有違規者,本所逕行取消預訂權
(二) 預約使用殯儀館設施,應由家屬或委託殯葬業者於遺體入館並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繳交亡者死亡證明書與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後排定之。
(三) 申請使用殯儀館設施應自申請日起,向本所提出使用訖止日確認手續,經確認完成後,除有特殊事由外,本所不再受理訖止日之「縮短」或「展延」申請;但租用之殯儀館設施無後續使用者或經後續使用者同意時,不在此限。
(四) 取消使用殯儀館設施時,應由家屬或受委託殯葬業者,親自至服務中心辦理取消申請作業。
(五) 不得假藉往生者名義申請使用殯儀館設施或虛報不實使用訖止日期。
(六) 禮廳用途為專提供辦理往生者告別奠禮儀式使用,靈堂之用途為提供守靈、作功德、作七使用,但舊館及新館靈堂 (含一樓) 舉行告別式者不在此限。
  • 使用擴音器、嗩吶 (鼓吹) 等樂器以不影響其他家屬或民眾為原則。
  • 入殮室之用途為提供往生者遺體入殮;悲傷輔導室之用途為方便家屬助念或祝禱;靈位牌區及無煙靈位牌區僅得作為安靈之用,不得作為法事及告別式使用。以上殯儀館設施均不得另作其他用途,但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無煙靈位牌區使用格數號由本所排定,禁止辦理任何儀式,亦不得使用擴音器(設備)、鎖吶 (鼓吹) 等樂器;音樂由本所統一播放,音量及曲目請勿自行調整;禁設香爐,且全面禁煙,如需插香請置於門外公爐;擺放物品以靈桌上下範圍為限,不得佔用室內外通道、走廊等公共空間;招魂幡應集中置於幡旗架存放;遺體入殮移靈後,應將靈桌上下物品清除完畢,未予清除,視為廢棄物處理。
(七) 禮廳分早、中、晚、夜4個節次,申請使用以連續4節為限,景行廳則以連續7節為限;並為有效利用禮廳,申請使用之始日及末日早、中節次不得同時申請,但5天前無人申請使用者不在此限;已申請之禮廳如有更改,應於3天前向本所申辦,未在期限內辦理者仍需繳納規費,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自動先行繳納規費者得提前1小時使用。
(八) 禮廳、靈堂嚴禁使用誦經 (佛號) 電唱機、擴音器、嗩吶 (鼓吹) 等樂器,但舉行告別式者不在此限,使用擴音器、嗩吶 (鼓吹) 等樂器以不影響其他家屬或民眾為原則。
(九) 禮廳、靈堂內,禁止點燃蠟燭、冥紙等焚燒行為或使用非本所提供之電器,如有上揭行為,以致發生災害時,由家屬自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十) 殯儀館設施使用範圍,以本所指定區域內,指定區域外開放公共空間,嚴禁加搭帆布架;裝設或佈置非屬本所提供之物品,應於出殯或移棺後自行拆除。
(十一) 使用殯葬設施不得架設牌樓 (禮廳除外) 、搭布棚及加釘物品 (如木條、鋼絲、鋼釘、布幔等) 於牆、地上。並禁止不當使用電器,使用擴音設備應符合環保噪音管制標準。
  • 靈位牌區內之桌椅(限桌子2*3尺1張、塑膠椅5張)擺放以路旁防撞桿為限,請勿放置其他奠品(如:花圈、花籃、盆花、罐頭片等),亦不得佔用未經申請使用之靈位格;放置桌椅及其他奠品不得越區擺放影響人車通行。
  • 各禮廳、靈堂收受親友致意之米塔、罐頭塔、禮龍、靈獅、禮籃、花藝等物品,應置於各該租用之禮廳、靈堂指定區域內,如有不敷使用者,得向本所申請擺放於暫置區內(設置於懷德廳旁廣場內側及慎思廳左前方廣場),並依照本所指定位置擺放,家屬應於出殯或移棺後自行處理清空,受託葬儀業者應依據家屬租用該廳、堂之時間內,完成恢復原狀,如有影響下一場次之使用者,或如逾2小時尚未處理者,將視同廢棄物處理。
  • 前項申請放置暫置區之物品,須張貼本所核准告示單 (詳列亡者姓名、租用靈堂禮廳名稱及日期、物品業者名稱、聯絡人及電話) ,未貼告示者,視同未經本所核准,將以廢棄物處理。
  • 各禮廳、靈堂辦理頌經、祝唸、法會等相關儀式時,如有使用擴音設備者,擴音器(音箱)應設置於禮廳、靈堂內,也不得占用走道影響通行,音量不得干擾左右周鄰。
(十二) 禮廳、靈堂前之追思廣場,為公眾使用場所,不得佔用,嚴禁任何車輛駛入或停放;米塔、盆花、花圈、什物等不得逾越申請使用禮廳或靈堂指定空間,禮廳或靈堂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收回,否則以廢棄物處理。殯葬服務人員 (含宗教師、樂師等) 之汽車請停放至停車場。
(十三) 禮廳、靈堂使用空調,應依使用時段繳納使用費,每一靈堂可免費借用電風扇1座,使用完畢須歸還。靈堂除了借用本所電風扇使用外,不得擅自使用其他電器,如電視丶電冰箱丶烤箱丶微波爐丶水冷扇丶移動式冷氣機等。
(十四) 殯儀館設施使用範圍內之環境維護,由家屬自行清掃;靈堂、禮廳或其他設施使用後,場地須恢復原狀,以維護後續者使用權利。
(十五) 為維護通道順暢及使用安全,禁止於走廊或公眾區域搭設祭壇、布簾、布幔、擺設花藝、米塔、靈獅、桌椅及禮籃等物品。
(十六) 殯儀館為治喪追思之場所,非經專案核准嚴禁攝影,亦請勿喧嘩及製造髒亂 (隨手丟煙蒂、吐檳榔汁等) ,靈柩移靈應在迎靈走廊為之。
(十七) 焚燒金銀紙應至眠園之焚紙爐內焚燒,不得在室內或屋簷下為之。焚紙爐開放時段為上午07:00至13:00,下午16:00至21:00。焚紙爐之用途為提供申請使用殯葬設施之往生家屬焚燒庫錢使用,其他物品禁止在焚紙爐內焚燒,並不得燃放鞭炮及拋撒冥紙。為配合環境保護政策,鼓勵紙錢盡量投入紙錢集中車,統一由本市環保局代送焚化爐集中焚化。
(十八) 設施使用完畢,有下場接續使用者,應於30分鐘內清除式場所遺之佈置用花卉禮籃、牌樓柱子等器材或物品,逾期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無下場接續使用者,應於當日18:00前拆除所有佈置物,但經提出殯儀館設施續場使用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十九) 追思園開放時間,自上午06:00至下午18:00止,夜間守靈,最遲應於下午21:00離開,但經核准者除外。
(二十) 於殯儀館內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依相關規定予以舉發或處分:
(1) 任意丟棄餐盒、飲料罐、菸蒂、垃圾或亂吐檳榔汁、吐痰者。
(2) 於焚紙爐內焚燒往生者衣物、鞋或棉被等非屬金銀冥紙製品者。
(3) 出殯隊伍沿路拋撒冥紙、花蕊等物品者。
(4) 舉行宗教儀式使用擴音器、嗩吶 (鼓吹) 等樂器設備,妨礙他人安寧者。
(5) 違反殯殮設施之使用用途者。
(6) 未經申請核准即擅自使用殯殮設備者。
(7) 擅自搭設殯儀物品或移動、釘紮公有設施者。
(8) 於服務中心內外喧嘩或以擴音器設備、樂器等製造噪音影響公務作業者。
(9) 未遵守本管理注意事項規定或未遵從本所人員指示者。
(二十一) 殯葬設施及設備屬公有財產,請愛惜使用,如有損壞照價賠償並依相關法規辦理之。
(二十二) 為維持靈堂內空氣品質並兼顧環保,親友向亡者上香追悼,以1人代表擎1柱清香祭拜為宜。
(二十三) 禮廳、靈堂內請勿吸煙,抽煙請至吸煙區。
(二十四) 同一亡者家屬或代辦業者申請使用悲傷輔導室以二次為限。
 
六、羽化館使用注意事項
(一) 開放時間:每日上午08:00至下午17:00止,但特殊情況時除外。
(二) 申請火化遺體,應由申請人或受委託之殯葬業者檢具死亡證明書、身分證 (正本驗後發還) 及印章等至本所申請火化許可證。。
(三) 遺體火化前,火化場工作人員應核對火化許可證、並請家屬於收執聯簽名確認無誤後,始可進爐火化。
(四) 本館全面禁煙,祭拜台限插兩柱香,並嚴禁焚燒衣物。違反者,除依本注意事項處罰外,另函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分。
(五) 火化棺木限用規格:
(1) 6.5尺 (長) *2.2尺 (寬) *2尺 (高) 以下棺木。
(2) 套棺,且棺木表層嚴禁以烤漆塗裝。
(六) 遺體不得存有下列物品並禁止放置棺柩內作為陪葬品:
(1) 助聽器或心瓣器等醫療器具。
(2) 眼鏡及眼鏡盒。
(3) 多量之乾冰。
(4) 錄音帶、錄影帶、CD、收音機等。
(5) 計時器、噴氣罐類。
(6) 釣竿、球桿、拐杖等。
(7) 橡膠或塑膠類製品。
(8) 其他易爆物品。
(七) 棺柩內除遺體外,嚴禁放置化纖、塑膠、皮革及其他等易產生污染之陪葬物。
(八) 棺柩火化時,經自動監控系統偵測出違反「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除依本注意事項處罰外,另函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分。
(九) 遺體火化時,家屬或受委託之殯葬業者,請在家屬休息室等待撿骨,若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遺體發生損害 (壞) 等情事,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十) 遺體火化後,請家屬或受委託之殯葬業者會同工作人員撿骨裝罐,並登記焚化紀錄表,交由家屬簽名後領回,其逾7天未領回之骨灰罐,由本所通知申請人或受委託之殯葬業者處理,其所需費用應由申請人或受委託之殯葬業者負擔。
(十一) 家屬如欲參與撿拾骨骸過程,仍須由工作人員撿拾,家屬可陪側觀看,以策安全,並避免毀損設備。
(十二) 有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第1類傳染病 (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伊拉波病毒出血熱、炭疽病、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死亡之屍體、必須於24小時內火化,如無法即時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本所得依實際情形專案辦理。
(十三) 為利棺木火化排序及指定火化時間者火化爐之預控,若進場時所量棺木實際尺寸與限用規格不符,得由工作人員視現況重新排序。
(十四) 陣頭、八家將、舞龍舞獅、儀隊等表演等不得進入羽化館 (含停車場及廣場) 。
靈車及家屬車輛應停放整齊,其餘陣頭車輛等嚴禁駛入本館停車場及廣場停放。
(十五) 焚燒金銀紙錢,應於焚紙爐內或指定之場地為之。幢幡、輓聯、紙條、大燈、雙連巾等請投擲於指定之垃圾子車內,以維護環境清潔。
(十六) 館區內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設攤。
(十七) 如遇突發事件,應依相關標示及工作人員之指引,離開館區或至避難位置。
 
七、使用骨灰 (骸) 存放設施 (納骨堂) 使用注意事項
(一) 用骨灰 (骸) 存放設施,親屬應在上班時間內先至殯儀館服務中心 (辦公處位於追思園區內) 申請,再憑選位單親至納骨堂選箱位 (若無親屬者得申請專案辦理) ;並於繳費取得本所核發「塔位憑證」後,始可使用。
(二) 使用骨灰 (骸) 存放設施,依本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五目使用規費免收及同條第一項第二款使用規費減半者,不限制其塔位價格及位置;第七條一項一款第二、五目外及同條第1項3款其指定位置塔位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下為限,但專案經市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納骨堂箱位、神主牌及靈位牌自選位 (申請) 日期起算14天內必須晉塔,如不使用需於期限內申請放棄及退費,惟骨灰 (骸) 罐、神主牌及靈位牌已晉塔使用者不予退費。
(四) 納骨堂開放時間:每日上午08:00至下午16:30,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納骨堂開放祭拜至下午16:00。
(五) 骨灰 (骸) 罐晉塔時間為上午08:00至下午16:30止,春節、清明節及春祭法會、端午節、中元節及秋祭法會、中秋節納骨堂不開放晉塔、選位及開箱位服務。
(六) 往生者骨灰 (骸) 罐進、出塔時,應出示「塔位憑證」或繳費證明及相關證件正本,經管理人員登錄後,始准進、出塔。
(七) 骨灰 (骸) 罐進塔後應依申請之塔位,由管理人員導引置放。神主牌、靈位牌不得選位,由工作人員依安奉先後順序排定。
(八) 骨灰 (骸) 存放設施塔位內除骨灰 (骸) 罐外,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增加其他物品,以維整潔。
(九) 祭拜應於祭拜廳或依指定位置為之,不得將香、燭、供品等祭祀用品,任意攜往各樓層塔位區祭拜,以維室內空氣品質及安全。
(十) 金銀紙錢應置於本所指定之紙錢庫錢專用車內,其他物品禁止燃燒。
(十一) 骨灰 (骸) 存放設施區內外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設攤。
(十二) 如遇突發事件,應依相關標示及管理人員之指引,離開納骨堂或至避難位置。
 
八、墓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 使用公墓設施應提出申請,取得「埋葬許可證」後,始可使用。
(二) 使用公墓設施僅限本市未禁葬公有公墓為埋葬申請,其他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禁止埋葬申請及使用。
(三) 使用一般公墓或示範公墓,應會同公墓管理員現地會勘,經管理員確認後,再檢附文件申請。
(四) 公墓之墓基面積依照殯葬管理條例及本所規定之式樣造設,墓主應於申請時切結,如不依規定面積、樣式造設得依法拆除,墓主不得異議。
(五) 公墓公園化墓基使用期限為8年,墓主應於期限屆滿前自行起掘火化,安置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原墓基無條件收回。逾期未遷葬者,依殯葬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
(六) 墳墓內棺柩或骨罐,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起掘;申請起掘許可證,應由直系親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服務中心申辦,如無法取得相關文件,得依實際情形專案核發。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七) 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後,如骨骸必須火化入塔者請逕向本所申請火化。自行火化處理者,本所不予受理晉塔申請。入本市納骨堂,必須在1個月內辦理選位手續。
(八) 埋葬本市轄區內之濫葬墳墓 (非公墓內) 如需遷葬,應另行檢附會同勘查紀錄向本所申請專案核發起掘許可證。
(九) 墳墓撿骨、遷移及修墓,應申請核准,始可為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墳墓修繕僅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第99條規定,修繕逾越原墳墓之面積或高度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或高度達1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十) 公墓遷葬起掘時,墓碑及供桌、花台等均須完全敲除,所有廢棄物不能留置原地,墓穴必須填平回復原狀,始可核發起掘許可證。
(十一) 依本市公共建設需要辦理墳墓遷葬時,應依遷葬公告認領相關作業。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之金額,依據「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新竹市墳墓遷葬查估補償標準表」之標準辦理,發給遷葬補償費。未辦理遷葬認領或無主墳墓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遷葬並安置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
 
九、樹葬及植存使用注意事項
(一) 使用樹葬及植存,申請者應將先人骨灰火化再研磨處理裝入環保容器。埋葬穴位由本所指定,穴位內除骨灰、環保容器、花瓣之外,不得放入任何物品。
(二) 申辦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3) 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火化許可證明、骨灰 (骸) 遷出證明、起掘證明或其他足茲證明等文件正本。
(4) 委託第三人代辦時,應檢具申請人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5) 骨灰經再處理之證明文件。
(三) 作業說明:
(1) 樹葬及植存時間為周二至周日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國定假日及周一不開放。
(2) 實施樹葬及植存之骨灰經研磨處理後,裝入本所提供之環保容器後由家屬或受委託人領回。應樹葬及植存日家屬或受委託人未領回者,由本所代為處理,家屬不得異議。
(3) 本區域係採循環利用,樹葬及植存後一定期日內將進行翻土工作,嚴禁私自設置標幟或設施,並不得焚燒或放置香燭及紙錢等祭品。
(4) 骨灰樹葬及植存後,不得要求挖掘、換位及取回,亦不得對已樹葬及植存之骨灰有任何法律上之主張。
(5) 申請樹葬及植存應於作業日7天前辦理。
(6) 樹葬及植存使用每日不逾20人。   

十、違反本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處以停止代辦殯葬事宜7天至3個月之處分,並得視違規情節酌減或加重處分。並得視實際情形註銷使用權或拆除及依「殯葬管理條例」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另行以公文、規定或公告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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