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納骨堂申請須知
發布日期:
111-12-14
類 別:
法規資訊
詳細內容:
107 年 8 月14日府民禮字第1070121865號函備查
111 年12月14日府民禮字第1110188001號函備查
111 年12月14日府民禮字第1110188001號函備查
一、申請使用納骨堂各項設施應備文件:
- 火化許可證、起掘許可證、骨灰(骸)存放設施遷出證明、及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 申請人關係證明、身分證及印章。
- 亡者非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但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於申請時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二年以上或自亡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需檢附申請人現戶戶籍謄本(1 個月內、記事不省略)。
二、申請納骨堂作業流程:
- 申請人檢附火化許可證、起掘許可證、骨灰(骸)存放設施遷出證明證件(擇一),至大坪頂永生園服務中心開立選位單(殯儀館服務中心亦可開立)並現場選位。
- 申請人於選位後14天內(上班時間)持選位單,備齊一、應備文件至殯儀館服務中心申請、繳費。
- 憑已繳費收據,於核准之期限內入塔安厝。
三、申請骨骸、骨灰領取及遷出應備文件:
- 原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若原申請人已歿需檢附除戶戶籍謄本,變更新申請人後始得辦理領出)。
- 塔位憑證正本。
四、申請使用神主牌及靈位牌應備文件:
- 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 申請人關係證明、身分證及印章。
- 亡者非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但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於申請時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二年以上或自亡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需檢附申請人現戶戶籍謄本(1 個月內,記事欄詳細記事)。
五、申請補發塔位憑證應備文件:原申請人持身分證及印章(原申請人死亡需另附其除戶戶籍謄本),至殯儀館服務中心辦理及繳費。
備註:
備註:
- 如有疑慮,請洽本所服務組詢問,電話:(03)5220179轉106
- 申請書與切結書上申請人之簽章,必須為本人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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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