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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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1-05-12
發布單位:
殯葬管理所
類       別:
常見問答
問題
骨灰(骸)暫厝應如何申請?
解答 



  1. 檢附下列證件:

    • 起掘許可證(外縣市開立之起掘許可證,若亡者為本市市民請檢附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火化證明或合法立案納骨塔轉出證明。 

    • 申請人(亡者直系血親或配偶)身分證及印章。  



  2. 申請作業流程:

    • 申請人檢附上列證件及資料至殯葬管理所申請審核由本所指定塔位。 

    • 憑繳費收據及印章擇日晉堂並領取管理單位核發之塔位憑證(完成晉塔程序)。  





※ 亡者非設籍本市,申請人為死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於申請時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二年以上或自死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3倍計收。需檢附申請人現戶戶籍謄本(1個月內)。



 備註:

 ◎ 如有疑慮,請洽本所服務組詢問,電話:(03)5220179轉106

 ◎ 申請書與切結書上申請人之簽章,一定要為本人之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