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靈祠櫃位寄存申請使用須知

111年11月16日生效
※ 請上新竹軍人忠靈祠/線上登記系統登記資料後,列印申請單至殯葬管理所服務中心辦理
網址:https://www.nca.gov.tw/cemetery/

                             
一、法令依據: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6、7、11之1條規定。

二、申請資格條件:
  1. 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服兵役現役期間戰死、因公殉命者、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
  2. 依同辦法第7條規定: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因病或意外死亡之榮民。
  3. 符合前兩款之現役軍人或榮民合法配偶死亡。但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一人為限。
  4. 具同辦法第8條規定之情事不得入厝。現役軍人、榮民先行亡故,且未安厝本軍墓者,其配偶不得入厝。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另應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件及委託書。
  2. 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或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榮民醫院、榮民事業機構、服務機構申請者應備公文(含榮民資料)。
  3. 往生者除戸謄本、死亡證明書、火化(起掘)許可證正本。
  4. 榮民證或國軍退除役官兵因病或意外死亡者證明文件或配偶關係證明文件。
四、寄存方式:
  1. 單櫃入厝:骨灰(骸)罐應由申請人(單位)自行備置、其規格尺寸一律依照新竹市政府統一規定辦理。因應箱櫃規格(寬高深為28.5*28.5*28公分)﹐建議骨灰罐以直徑20公分*高22公分為宜。
  2. 夫妻櫃位(一櫃雙罐):骨灰需經再研磨處理後放置於特定規格之骨灰罐。復考量櫃體承載重量及空間,一櫃寄存2個骨灰罐者,應採用高28公分、直徑12.7公分以下材質堅固、安全之骨灰罐(如石材圓柱體),遺族於訂製骨灰罐請先至現場確認不得超出上列尺寸,材質亦不得影響設施周邊的安全與管理並請自行安放穩固配備。
五、費用:除骨灰研磨、再研磨及骨灰罐(換裝)費用由家屬自行負擔外,不另徵收規費。

六、遷厝:
  1. 骨灰領回須由原申請人(單位)向殯葬管理所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另檢附其身分證件及委託書。
  2. 櫃位之首位存放之骨灰領回時,其後增加存放之骨灰亦應一併領回。
七、其他注意事項:
  1. 往生者之骨灰(骸)奉厝位置由本所依序指定,申請人(單位)不得選位。
  2. 未辦理申請手續前,申請人(單位)不得將往生者之骨灰(骸)先行送至軍人忠靈祠奉厝。
  3. 軍人忠靈祠地址:新竹市明湖路243巷10弄10之1號,服務電話:(03)5257547;開放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入厝請於下午16時30分前辦理完成)。
  4. 本所地址:新竹市成德路132號,洽公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服務電話(03)5220179轉113、102。
  5. 厝位查詢網址:https://www.nca.gov.tw/cemet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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