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葬園區(詠生樹)服務

※ 為有效推廣骨灰植存環保葬法,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符合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但書情形者,免收使用規費。

 設 施 項 目 
  • 樹葬區:分設6區葬區(茄冬區、烏心石區、杜英區、青剛櫟區、樟樹區、竹柏區)。
  • 各項設施服務說明及注意事項 - 樹葬園區(詠生樹)服務簡介
 
 服 務 流 程   <殯葬行政標準作業程序>

核發樹葬植存許可證-檢附下列證件至殯葬管理所服務中心洽辦:
  1. 申請書及切結書。
  2.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正本等文件。
  3. 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現戶或除戶謄本、火化許可證明、骨灰(骸)遷出證明、起掘證明或其他足茲證明等文件正本。
  4. 委託第三人代辦時,應檢具申請人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5. 骨灰經再處理之證明文件(骨灰研磨許可證)。
服 務 流 程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委託書,檢附死亡證明書、現戶或除戶謄本、火化許可證明、骨灰(骸)遷出證明、起掘證明、骨灰經再處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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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並繳納規費。核發樹葬植存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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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樹葬植存許可證及火化暨骨灰研磨許可證,依申請植存日期進行植存。



 通 訊 及 服 務 時 間    <服務時間及公告>
  • 洽公電話:(03)5220179、5221905分機107、302
  • 洽公地址:新竹市成德路132號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
  • 洽公時間:08:00 ~ 12:00  13:00 ~ 17:00
  • 樹葬及植存時間:周二至周日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國定假日及周一不開放。

 相 關 資 訊 
 規   費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金  額(新台幣)
骨灰研磨費 1 200
樹 葬 園 區 1 2,000
說 明  
  1. 死亡時戶籍地在本市,並連續設籍滿6個月以上之亡者應檢附戶籍謄本證明文件,民前6年以前死亡,且埋葬在本市者,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文件,使用規費依本表收取。
  2.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2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8倍計收。
  3.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於申請時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2年以上或自亡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1.5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3倍計收。於華嚴堂、通天堂選位者並加收選位費。
  4. 骨灰研磨費: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符合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但書情形者,免收使用規費。
  5. 樹葬園區: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符合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但書情形者,免收使用規費。
  6. 樹葬及植存時間為周二至周日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國定假日及周一不開放
  7. 實施樹葬及植存之骨灰經研磨處理後,裝入本所提供之環保容器後由家屬或受委託人領回。應樹葬及植存日家屬或受委託人未領回者,由本所代為處理,家屬不得異議。
  8. 本區域係採循環利用,樹葬及植存後一定期日內將進行翻土工作,嚴禁私自設置標幟或設施,並不得焚燒或放置香燭及紙錢等祭品。
  9. 骨灰樹葬及植存後,不得要求挖掘、換位及取回,亦不得對已樹葬及植存之骨灰有任何法律上之主張。
  10. 申請樹葬及植存應於作業日7天前辦理。
  11. 樹葬及植存使用每日不逾20人。
  12. 植存日應依照申請植存日期進行植存,由本所排定穴位,不得挑選位置。
  13. 植存盒為重複使用,盒上禁止註記或黏貼,以保持完整美觀,使用完成須歸還本所。
  14. 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瀏覽人次:9212 人  更新日期:11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