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追思園)服務

 設 施 項 目 
  • 禮廳6間、奠禮堂2間、靈堂29間、冷凍櫃113個、入殮室5間、禮體淨身室1間、悲傷輔導室2間、78個靈位牌位,提供民眾辦理殮、殯、奠使用。
  • 各項設施服務說明及注意事項 - 殯儀館服務簡介
 
 服 務 流 程   <殯葬行政標準作業程序>

遺體入館檢附下列證件至本所服務中心洽辦:
  •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驗畢退還)、私章及申請人現戶戶籍謄本(與亡者關係需連結)。
  • 意外死亡者,應憑檢察官核發之相驗屍體証明書及事發現場警察單位証明單(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屍體(含無名屍)運送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証明之文件。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切結書,檢附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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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各項設施申請。使用設施(冷凍室、停棺室)。24小時後方得入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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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出殯或離館前繳納規費。



 通 訊 及 服 務 時 間     <服務時間及公告>
  • 洽公電話:(03)5220179、5221905分機104、114
  • 地       址:新竹市成德路132號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
  • 洽公時間:08:00 ~ 12:00  13:00 ~ 17:00 。遺體入館24小時受理。

 相 關 資 訊  
 規  費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金  額(新台幣)
大 禮 廳
1
3,600
小 禮 廳
1
2,400
靈  堂
1
600
靈堂(二樓)
1
300
大禮廳冷氣費
1
1,500
小禮廳冷氣費
1
1,000
靈堂奠禮堂冷氣費
1
250
靈堂奠禮堂悲傷輔
導室逾時冷氣費
1
100
奠 禮 堂
1
500
靈 位 牌
10
500
靈 位 牌 (二樓)含冷氣費 1 200
冷 凍 室
1
300
停 柩 室
1
300
入 殮 室
1
200
禮體淨身室
1
800
遺體淨身、著裝、化妝費
1
2,000
悲傷輔導室
1
250
悲傷輔導室冷氣費
1
200
說 明
  1. 死亡時戶籍地在本市,並連續設籍滿6個月以上之亡者應檢附戶籍謄本證明文件,民前6年以前死亡,且埋葬在本市者,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文件,使用規費依本表收取。
  2.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2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8倍計收。
  3.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於申請時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2年以上或自亡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1.5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3倍計收。於華嚴堂、通天堂選位者並加收選位費。
  4. 禮廳使用以節為單位,每節為4小時,收費時段:上午7時至11時為第1節,中午12時至下午4時為第2節,下午5時至下午9時為第3節。下午9時至翌日上午7時以1節計算。
  5. 禮廳辦理告別式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大禮廳每節1,500元;小禮廳每節1,000元,禮廳第3節、第4節辦理守夜或佈置需使用冷氣者,依照節能減碳政策統一由殯葬業者提出申請,第4節以前4小時為限。
  6. 靈堂或奠禮堂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每次250元,靈堂或奠禮堂冷氣收費時段分為3個時段,分別為上午7時至12時;上午12時至下午5時;下午5時至晚上10時,每個時段為1次,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冷氣使用超過上述時段者,每逾時1小時加收冷氣費100元。
  7. 使用規費減免者:
    • 禮廳或奠禮堂擇一使用,大禮廳以7節為限;小禮廳以5節為限;奠禮堂以3次為限;
    • 靈位牌及靈堂(含二樓)同時使用以不超過20日為限;靈位牌以2次為限;靈堂(含二樓)以20日為限;
    • 悲傷輔導室以2次為限(以上使用均含冷氣費用)。
    • 停柩室及冷凍室使用,以20日為限;
    • 入殮化妝室或禮體淨身室擇一使用以1次為限,逾限依規收費;
    • 無名遺體及無人認領之遺體不在此限。
  8. 於地檢署或法院審理中之遺體冷凍、藏費得申請酌減免。
  9. 悲傷輔導室專供豎靈、助念、入殮及作功德使用,除豎靈以1小時為限,不收費外,餘使用時間以4小時計1次,每次250元,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每次200元,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冷氣使用超過4小時者,每逾時1小時加收冷氣費100元。入殮室每次以1小時為限
  10. 使用禮體淨身室,收場地設施使用費每次收費800元,每次以2小時為限
  11. 靈位牌不得作為告別式場地使用,其使用3日以下免費。
  12. 冷凍室或停柩室使用累計不得逾20日,逾20日者,自第21日起加倍收費。
  13. 靈堂、靈堂(二樓)及靈位牌使用累計不得逾20日,逾20日者,第21日起靈堂、靈堂(二樓)加倍收費,靈位牌比照靈堂收費。
  14. 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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