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新竹市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發布日期: 
105-12-08
類  別: 
法規資訊
詳細內容: 
【第二次修正日期】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九十八年二月六日
【訂定發布日期】九十七年三月六日

新竹市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由新竹市政府於九十七年三月六日以府民禮字第Ο九七ΟΟ二二二六八號令訂定發布,溯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並於九十八年二月六日第一次修正,支給要點第四點(支給標準表部份)及第八點修正並溯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第二次修正核定生效支給要點第四點及支給標準表。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激勵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管所)員工工作潛能,提昇殯葬服務品質及工作效率,並落實殯葬業務革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金支給對象為殯管所編制內人員及由本府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及職務代理人等實際從事殯葬業務之人員。
        前項職務代理人比照其代理之職務支給提成獎金。

三、本獎金經費來源按殯管所當月實際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十提列,當月實際可提之獎金不敷分配時,應依比例降低。

四、本獎金支給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支給標準等級評定,除殯管所所長須按月報本府評定,其餘人員由殯管所所長自行評定,按其工作績效、實際工作情形評定等級發給。
  1. 技術人員: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範圍內。
  2. 行政人員:按技術人員新臺幣三萬元標準百分之二十範圍內。
        前項技術人員,係指實際從事屍體處理之工作並得依接觸大體、骨灰(骸)程度及頻率等因素執行職務分級之人員,而行政人員,係指技術人員除外之人員。
前項人員考評等級與獎金發給如下:
  1. 八十五分以上者列甲等,獎金全額發給。
  2. 八十分以上不滿八十五分者列乙等,獎金發給九成。
  3. 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列丙等,獎金發給七成。
  4. 不滿七十分者列丁等,不支給獎金。
        提成獎金績效考核表由殯管所評定後報本府備查,支給標準表如附件。

五、本獎金按月支給實際擔任工作之人員,員工當月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日比例支給。

六、員工因曠職(工)、請假、因案停職、留職停薪或受行政(懲戒)處分者,其獎  金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曠職(工)未滿一日者,扣除一個月將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已達處分規定者,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扣除獎金。
  2. 請事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獎金,另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者(不包含補假)及依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者,按日扣除每日獎金百分之二十。
  3. 經機關指派以公(差)假登記者,當月獎金不扣。因個人事由簽請機關同意以公假登記當月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獎金。
  4. 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均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比例支給。
  5. 受行政處分者,申誡一次扣除當月獎金三分之一,每記過一次扣除當月獎金,記大過扣除三個月獎金全部。
  6. 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申誡扣除當月獎金,記過扣除三個月獎金,減俸、降級、休職處分者,懲戒期間不支給獎金。
七、已支領殯儀職務加給或依規定支領其他獎金者,僅得與本獎金擇一支領。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實施日期另定之。
相關附件:
 新竹市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標準表
瀏覽人次:3083 人    更新日期:10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