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發布日期: 
105-04-05
類  別: 
法規資訊
詳細內容: 
中華民國103年07月08日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修正
第一條: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依據事務管理各手冊規定,設置「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總務組組長)兼任之,成員由本所兼辦人事(政風)、會計室等單位派員及研考人員組成。

第三條:本小組檢(查)核下列事項:
  1. 文書處理之檢核。
  2. 檔案管理之檢核。
  3. 出納管理之檢核。
  4. 財產管理之檢核。
  5. 物品管理之檢核。
  6. 車輛管理之檢核。
第四條:文書處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1. 各項文書處理之手續,是否迅速確實。
  2. 文書單位應備之簿冊,是否齊全。
  3. 收發文程序,是否合乎規定。
  4. 文書處理分層負責之執行,是否有效。
  5. 公文時效管制制度,是否徹底實施。
  6. 文書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第五條:檔案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1. 有無訂定分類表,是否適切。
  2. 點收、整理、編號、登記、入檔、檢檔等手續,是否迅速確實。
  3. 保管年限及檔案之存廢,已否明定。
  4. 是否如期辦理銷毀。
  5. 檔案庫房設置,是否安全。
  6. 有無收檔、調檔、歸檔及銷毀等統計資料。
  7. 檔案之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8. 進出檔案庫房人員是否辦理登記。
  9. 檔案保管及整理,是否良好。
第六條:出納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1. 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2. 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記錄符合,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
  3. 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迅速。
  4. 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是否與帳面相符,是否每月提供經奉核之存庫保管品專戶之明細資料供採購(業務)單位勾稽用。
  5. 各種出納帳冊,是否齊全,相關記錄有否詳實完備。
  6. 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及依規定期限悉數辦理繳庫。
  7. 暫收款保管時間及收據貼印花,是否遵照規定辦理。
  8. 零用金支付之每案金額有無超過一定金額,保管是否妥善,有無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結存數與未報銷單據金額之總額,是否與零用金之金額相符。
  9. 自行收納之各項收入,有無依照規定保管、使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0.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使用,新增或修正格式,是否有報府核可。
  11. 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之出納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有無隨時登記,實際結存金額與帳面結存是否相符。
  12. 公庫或金融機構所送機關專戶存款對帳單及保管品對帳單有無與帳載數核對,如有差額,出納管理單位有無查明其發生原因是否正當,並編製「存款差額解釋表」等。
  13. 出納管理人員有無任相同工作六年以上之情形,休假代理制度有無貫徹實施。
  14. 各收入憑證之經辦人職務異動,是否將已用、未用各項憑證及電子化檔案詳列移交。
第七條: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1. 財產管理,是否按時登記;實際保管及使用之財產,是否與會計室之帳目相符。
  2. 財產增減表,是否依時造送。
  3. 財產之購置及營造,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產權證件是否齊全完整。
  4. 財產責任簽認手續,是否辦理齊全。
  5. 出租或租用之財產,是否訂立契約,出借或借用之財產,是否有借據。
  6. 財產之盤點,是否每年舉行,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有無查明情由依照規定辦理。
  7. 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8. 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修或報廢。
  9. 財產之變賣,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10. 財產應付之稅捐,是否按時繳納。
第八條:物品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1. 各類非消耗性物品之使用期限,有無詳細規定。
  2. 物品採購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請購並經核准,採購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3. 物品驗收,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4. 庫存物品,是否帳物相符,是否分類,放置是否整齊。
  5. 物品之核發,是否按照領用標準及程序,切實執行。
  6. 物品登記,是否確實。
  7. 物品是否有適當儲藏處所。
  8. 報廢品是否依規定辦理。
第九條:車輛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1. 各項車輛登記表卡,是否完備。
  2. 油料管理及里程紀錄是否嚴密,有無使用加油卡。
  3. 車輛檢查及保養,是否按時辦理,有無檢查紀錄或報告。
  4. 車輛修理,是否嚴格控制,並按規定辦理。
  5. 駕駛人是否依時填報各項規定表報。
  6. 車輛是否依規定投保。
第十條:事務檢核工作分為定期檢核及平時檢核,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應於實施檢核二週前通知受檢核單位。
  • 定期檢核:檢核每一年查核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查核,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進措施。
  • 平時檢核:由各事務管理單位依權責自行實施檢查。
第十一條:本檢核結果應簽陳所長核示,並於檢核結束後一個月內,通報各受檢核人員,必要時得予以獎懲。

第十二條: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第十三條:本要點所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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