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骨堂(永生園)服務

 設 施 項 目 
  • 納骨堂4間(華藏、華嚴、通天、永恆之丘),總容量14萬餘位。
  • 神主牌位(含靈位牌位),總計萬餘位。
  • 各項設施服務說明及注意事項 - 骨灰(骸)存放服務簡介
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之1,本市市有納骨堂塔位使用年限為30年。
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之2,一塔位經原申請人或其繼承人同意可放置雙骨灰罐,第二罐免收使用規費。
 ◎ 詳細法條內容請參閱《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服 務 流 程   <殯葬行政標準作業程序>

 檢附下列證件至本所服務中心洽辦:

亡者非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但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於申請時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二年以上或自亡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需檢附申請人現戶戶籍謄本(1 個月內、記事不省略)。
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5目使用規費免收及同條第1項第2款使用規費減半者,不限制其塔位價格及位置;第7條1項1款第2、5目外及同條第1項3款其指定位置塔位以新台幣2萬元以下為限,但專案經市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納骨堂各項設施(含一位雙罐)應備文件
  1. 火化許可證、起掘許可證、骨灰(骸)存放設施遷出證明、及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2. 申請人關係證明、身分證及印章。
  3. 一位雙罐須經原申請人或其繼承人同意。
(二)申請納骨堂作業流程
  1. 申請人檢附火化許可證、起掘許可證、骨灰(骸)存放設施遷出證明證件 (擇一),至大坪頂永生園服務中心開立選位單(殯儀館服務中心亦可開立)並現場選位。
  2. 申請人於選位後14天內(上班時間)持選位單,備齊(一)應備文件至殯儀館服務中心申請、繳費。
  3. 憑已繳費收據,於核准之期限內入塔安厝。
  4. 納骨堂箱位、神主牌及靈位牌自選位(申請)日期起算14天內必須晉塔,如不使用需於期限內申請放棄及退費,惟骨灰(骸)罐、神主牌及靈位牌已晉塔使用者不予退費。
(三)申請骨骸、骨灰領取
  1. 檢附原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若原申請人已歿需檢附除戶戶籍謄本,變更後始得辦理領出)。
  2. 塔位憑證正本。
(四)申請神主牌位及靈位牌位 
  1. 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2. 申請人(亡者之配偶或家屬) 之關係證明、身分證及印章。
  3. 不得選位,由工作人員依安奉先後順序排定。
(五)申請補發塔位憑證-申請及繳費後核發憑證:
  • 原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原申請人死亡需另附其除戶戶籍謄本)。
(六)入塔安厝服務-採取以下措施提供便捷貼心的服務。
  1. 每日中午輪值,提供骨灰(骸)入塔安厝,節省殯葬流程。
  2. 例假日輪班值勤,方便骨灰(骸)入塔安厝,節省殯葬流程。
(七) 追思法會-每年辦理春祭(清明節前一天)及秋祭(中元節前一天)法會各一場,提供喪親家屬追思祭拜,以慰亡靈。

 通 訊 及 服 務 時 間 
  • 洽公電話:(03)5220179、5221905分機106
  • 洽公地址:新竹市成德路132號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
  • 洽公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00~17:00(規費繳納下午16:30前)
  • 永生園電話:(03)5303768
  • 永生園地址:新竹市香村路300巷999號
  • 永生園開放時間:08:00 ~ 16:30
 相 關 資 訊   規   費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金  額(新台幣)






骨  骸 25,000
骨  灰 12,000
神 主 牌 位 10,000
靈 位 牌 位 7,000
骨 灰 暫 厝 1,000
骨 骸 暫 厝 2,000






神 主 牌 位 20,000
一樓
骨灰
塔位
第 1 ~ 3 層 20,000
第 4 ~ 7 層 ​25,000
第 8 ~ 9 層 ​20,000
三樓
骨灰
塔位
第 1 ~ 2 層 20,000​
第 3 層 ​25,000
第 4 ~ 7 層 30,000
第 8 ~ 10 層 25,000
四樓
骨灰
塔位
第 1  ~  2 層 20,000
第 3 層 30,000
第 4  ~  7 層 35,000
第 8 ~ 10 層 30,000
五樓
骨灰
塔位
第 1 ~ 2 層 20,000
第 3 層 35,000
第 4 ~ 7 層 ​40,000
第 8 層 ​35,000
行政
規費
加 奉 祀 費 2,000
選   位   費 5,000
塔 位 憑 證 100
說 明
  1. 死亡時戶籍地在本市,並連續設籍滿6個月以上之亡者應檢附戶籍謄本證明文件,民前6年以前死亡,且埋葬在本市者,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文件,使用規費依本表收取。
  2.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2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8倍計收。
  3.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於申請時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2年以上或自亡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1.5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3倍計收。於華嚴堂、通天堂選位者並加收選位費。
  4. 非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由管理機關指定箱位,如需選位,應加收選位費。
  5. 神主牌由管理機關提供,神主牌安奉後需加奉祀者,每次繳交2,000元使用規費。
  6. 靈位牌為個人使用,由管理機關提供。
  7. 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依第七條使用規費減免者,其減免各項目以1次為限,並由管理機關指定位置。
  8. 依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二申請一櫃雙罐者,除首位應繳納塔位使用規費外,其餘免收使用規費。
  9. 暫厝由管理機關指定櫃位,不得選位,期限屆滿遺族未辦理遷出者,依自治條例二十二之一條年限屆滿規定辦理。
  10. 選位費僅適用於華嚴堂、通天堂。
  11. 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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