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標準表
新竹市殯葬設施使用規費標準表
項 目 |
單 位 |
數 量 |
金 額(新台幣) |
大 禮 廳 |
節 |
1 |
3,600 |
小 禮 廳 |
節 |
1 |
2,400 |
靈 堂 |
天 |
1 |
600 |
靈 堂(二樓) |
天 |
1 |
300 |
大禮廳冷氣費 |
節 |
1 |
1,500 |
小禮廳冷氣費 |
節 |
1 |
1,000 |
靈堂奠禮堂冷氣費 |
次 |
1 |
250 |
靈堂奠禮堂悲傷輔
導室逾時冷氣費 |
時 |
1 |
100 |
奠 禮 堂 |
次 |
1 |
500 |
靈 位 牌 |
天(次) |
10(1) |
500 |
冷 凍 室 |
天 |
1 |
300 |
停 柩 室 |
天 |
1 |
300 |
入殮化妝室 |
次 |
1 |
200 |
禮體淨身室 |
次 |
1 |
800 |
悲傷輔導室 |
次 |
1 |
250 |
悲傷輔導室冷氣費 |
次 |
1 |
200 |
骨 骸 |
位 |
1 |
25,000 |
骨 灰 |
位 |
1 |
12,000 |
神 主 牌 位 |
位 |
1 |
10,000 |
加 奉 祀 費 |
次 |
1 |
2,000 |
靈 位 牌 位 |
位 |
1 |
7,000 |
選 位 費 |
位 |
1 |
5,000 |
塔 位 憑 證 |
張 |
1 |
100 |
遺體火化處理費
(含撿骨裝罐費) |
具 |
1 |
4,500 |
骨骸火化處理費 |
具 |
1 |
2,000 |
公園化墓園 |
墓 基 |
1 |
30,000 |
一 般 公 墓 |
墓 基 |
1 |
2,000 |
說 明
- 死亡時戶籍地在本市,並連續設籍滿6個月以上之死者應檢附戶籍謄本證明文件,民前6年以前死亡,且埋葬在本市者,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文件,使用規費依本表收取。
- 非設籍本市之死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2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6倍計收,選位者並加收選位費。
- 非設籍本市之死者,申請人為死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於申請時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二年以上或自死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1.5倍計收;使用骨灰(骸) 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3倍計收,選位者並加收選位費。
- 禮廳使用以節為單位,每節為4小時,收費時段:上午7時至11時為第1節,中午12時至下午4時為第2節,下午5時至下午9時為第3節。下午9時至翌日上午7時以1節計算。
- 禮廳辦理告別式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大禮廳每節1,500元;小禮廳每節1,000元,禮廳第3節、第4節辦理守夜或佈置需使用冷氣者,依照節能減碳政策統一由殯葬業者提出申請,第4節以前4小時為限。
- 靈堂或奠禮堂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每次250元,靈堂或奠禮堂冷氣收費時段分為3個時段,分別為上午7時至12時;上午12時至下午5時;下午5時至晚上10時,每個時段為1次,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冷氣使用超過上述時段者,每逾時1小時加收冷氣費100元。
- 使用規費減免者:禮廳或奠禮堂擇一使用,大禮廳以7節為限;小禮廳以5節為限;奠禮堂以3次為限;靈位牌及靈堂(含2樓)同時使用以不超過15日為限;靈位牌以2次為限;靈堂(含2樓)以15日為限;悲傷輔導室以2次為限(以上使用均含冷氣費用)。停柩室或冷凍室擇一使用,以15日為限;入殮化妝室或禮體淨身室擇一使用以1次為限,逾限依規收費。
- 無名屍或於法院審理中之屍體冷凍、藏費得申請酌減。
- 悲傷輔導室專供豎靈、助念、入殮及作功德使用,除豎靈以1小時為限,不收費外,餘使用時間以4小時計1次,每次250元,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每次200元,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冷氣使用超過4小時者,每逾時1小時加收冷氣費100元。入殮化妝室專供遺體洗身穿衣、入殮儀式等使用。
- 使用禮體淨身室,收場地設施使用費每次收費800元。
- 靈位牌不得作為告別式場地使用,其使用3日以下免費。
- 冷凍室或停柩室使用累計不得逾20日,逾20日者,自第21日起加倍收費。
- 靈堂、靈堂(2樓)及靈位牌使用累計不得逾20日,逾20日者,第21日起靈堂、靈堂(2樓)加倍收費,靈位牌比照靈堂收費。
- 非第六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申請納骨堂為非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之亡者、無主骨骸者)由管理機關指定箱位,如需選位,應加收選位費。
- 神主牌由管理機關提供,神主牌安奉後需加奉祀者,每次繳交2,000元使用規費。
- 靈位牌為個人使用,由管理機關提供。
- 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依第七條使用規費減免者,其減免各項目以1次為限。
- 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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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5112 人 更新日期: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