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從『生命』轉化到『死亡』 需要 人文關懷的專業服務及莊嚴環保的優質設備
  • 新竹市生命紀念園區 提供您 最滿意的殯葬服務 陪伴您渡過喪親的傷痛
::: 首頁 > 熱門服務 > 規費標準表
友善列印 張貼至「Facebook」 張貼至「Twitter」 張貼至「Plurk」 張貼至「Google+」 張貼至「Line」 字級: 字級設定小 字級設定中 字級設定大

規費標準表


新竹市使用殯葬設施及服務規費標準表
設 施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金  額(新台幣元)

 


 


大 禮 廳 3,600
小 禮 廳 2,400
靈   堂 600
靈 堂 (二樓) 300
大禮廳冷氣費 1,500
小禮廳冷氣費 1,000
靈   堂、靈 堂 (二樓)、靈堂奠禮堂冷氣費 150
靈堂奠禮堂悲傷輔導室逾時冷氣費 100
奠 禮 堂 500
靈 位 牌及無煙靈位牌區(含冷氣費) 10 500
靈 位 牌 (二樓)含冷氣費 200
冷 凍 室 300
停 柩 室 300
入 殮 室 200
禮體淨身室 800
遺體淨身、著裝、化妝費 2,000
悲傷輔導室 250
悲傷輔導室冷氣費 200




(骸)













骨  骸 25,000
骨  灰 12,000
神 主 牌 位 10,000
靈 位 牌 位 7,000
骨 灰 暫 厝 1,000
骨 骸 暫 厝 2,000









神 主 牌 位 20,000
一樓骨灰塔位​
第 1 ~ 3 層 20,000​
第 4 ~ 7 層 25,000
第 8 ~ 9 層 20,000
三樓骨灰塔位
第 1 ~ 2 層 20,000
第 3 層 ​25,000
第 4 ~ 7 層 30,000
第 8 ~ 10 層 ​25,000
四樓骨灰塔位
第 1  ~  2 層 20,000
第 3 層 30,000
第 4  ~  7 層 35,000
第 8 ~ 10 層 ​30,000
五樓骨灰塔位
第 1 ~ 2 層 20,000
第 3 層 35,000
第 4 ~ 7 層 ​40,000
第 8 層 ​35,000
行政
規費
加 奉 祀 費 2,000
選  位  費 5,000
塔 位 憑 證 100


遺體火化處理費(含撿骨裝罐費) 4,500
骨骸火化處理費 2,000
骨灰研磨費 200

公園化墓園 墓基 30,000
一 般 公 墓 墓基 2,000
樹 葬 園 區 2,000
說 明:     ※ 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1. 死亡時戶籍地在本市,並連續設籍滿6個月以上之亡者應檢附戶籍謄本證明文件,民前6年以前死亡,且埋葬在本市者,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文件,使用規費依本表收取。
  2.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2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8倍計收。
  3.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於申請時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2年以上或自亡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1.5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3倍計收。於華嚴堂、通天堂選位者並加收選位費。
  4. 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設 施 一、殯 儀 館 

(一) 大禮廳、小禮廳收費時段如下:
1.第一節:上午七時至十一時。
2.第二節: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四時
3.第三節:下午五時至下午九時。
4.第四節:下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 大禮廳、小禮廳辦理告別式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大禮廳、小禮廳第三節、第四節辦理守夜或佈置需使用冷氣者,由殯葬業者提出申請,第四節以前四小時為限。
(三) 奠禮堂、靈堂、靈堂(二樓)使用冷氣者:
1.收費時段如下,每個時段為一次:
(1)上午七時至十時。
(2)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
(3)下午一時至下午四時。
(4)下午四時至晚上七時。
(5)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
2.使用冷氣逾時者,加收逾時冷氣費,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四) 靈堂、靈堂(二樓)、靈位牌及無煙靈位牌區、靈位牌(二樓)使用合計以二十日為限,自第二十一日起靈堂、靈堂(二樓) 加倍收費,靈位牌及無煙靈位牌區、靈位牌(二樓)比照靈堂收費。
(五) 靈位牌及無煙靈位牌區不得作為告別式場地使用,其使用三日以下免費。
(六) 冷凍室或停柩室使用合計以二十日為限,自第二十一日起加倍收費。
(七) 檢察署或法院偵審中之遺體冷凍費得申請酌減免。
(八) 入殮室每次使用以一小時為限。
(九) 禮體淨身室每次使用以二小時為限。
(十) 如為特殊狀況遺體(如腐屍)之遺體淨身、著裝、化妝費用以二倍計。
(十一) 悲傷輔導室專供豎靈、助念、祝禱使用。除豎靈於一小時內不收費(含冷氣)外,其餘使用以四小時計一次,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冷氣使用逾四小時者,加收逾時冷氣費,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十二) 使用規費減免者:
1.大禮廳、小禮廳或奠禮堂擇一使用,大禮廳以七節為限,小禮廳以五節為限,奠禮堂以三次為限,逾限依規收費。
2.靈堂及靈堂(二樓)、靈位牌及無煙靈位牌區、靈位牌(二樓)合計使用以二十日為限,逾限依規收費。
3.悲傷輔導室以二次為限。
4.前三項使用均不收冷氣費用。
5.使用停柩室、冷凍室合計以二十日為限,逾限依規收費。
6.入殮室或禮體淨身室擇一使用並以一次為限,逾限依規收費。
7.無名遺體及無人認領之遺體經核准減免者,不受前述減免規定限制。
 
 設 施 二、骨 灰 (骸) 存 放 設 施 

(一)非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由管理機關指定箱位,如需選位,應加收選位費。
(二)神主牌由管理機關提供,神主牌安奉後需加奉祀者,每次繳交二千元使用規費。
(三)靈位牌為個人使用,由管理機關提供。
(四)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使用規費減免者,其減免各項目以一次為限,並由管理機關指定位置。
(五)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二申請一櫃雙罐者,除首位應繳納塔位使用規費外,其餘免收使用規費。
(六)暫厝由管理機關指定櫃位,不得選位,期限屆滿遺族未辦理遷出者,依本自治條例二十二之一條年限屆滿規定辦理。
 
 設 施 三、行 政 規 費 
  • 選位費僅適用於華嚴堂、通天堂。

瀏覽人次:112953 人  更新日期:1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