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殯儀館內車輛通行申請管理要點
發布日期:
110-08-16
類 別:
法規資訊
詳細內容:
110年08月16日起實施
一、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制出入殯儀館之車輛、維護民眾生命安全、保持館區之寧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殯儀館內道路為管制通行區域,汽車使用車牌辨識出入場,未經許可或登記不得進入。
三、為維護館內交通,每日09時至10時30分除靈車及接體車外,汽車一律禁止進入。
四、申請作業:殯葬服務、花店、樂隊及會場佈置等業者於本所殯儀館內執行業務得申請車輛通行。申請人須檢具申請書、車輛行照影本、駕駛人駕照影本及所屬公司行號之商業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證明資料影本向本所申請。
五、本市殯葬服務業者1家公司行號可申請3輛車通行,其他業者1家可申請1輛車通行。業者車輛如有異動須重新提出申請,其原車號自輸入系統刪除。
六、未申請車輛通行之業者或家屬之車輛,如有特殊事由得採登記方式進入本所殯儀館內。車輛登記時應載明駕駛姓名、車號、靈堂、禮廳編號名稱、亡者姓名及進入事由,本所若有疑義有權禁止該車進入。
七、車輛進入本所殯儀館內不得有超速、任意停放、危險駕駛或長時間停放佔用等情事;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但有特殊事由經本所管理人員同意者除外。
八、本市業者車輛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禁止該違規車輛進入本所殯儀館內1至6個月處分。外縣市跨區備查業者車輛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禁止該違規車輛進入本所殯儀館內1年處分。
九、本市業者違反本所相關規定或殯葬相關法規、拒絕或規避新竹市政府之檢查、稽核或評鑑者,得視情節輕重禁止該公司行號車輛進入本所殯儀館內1至6個月處分。外縣市跨區備查業者違反本所相關規定或殯葬相關法規,禁止該公司行號車輛進入本所殯儀館內1年處分。
十、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本所殯儀館內道路為管制通行區域,汽車使用車牌辨識出入場,未經許可或登記不得進入。
三、為維護館內交通,每日09時至10時30分除靈車及接體車外,汽車一律禁止進入。
四、申請作業:殯葬服務、花店、樂隊及會場佈置等業者於本所殯儀館內執行業務得申請車輛通行。申請人須檢具申請書、車輛行照影本、駕駛人駕照影本及所屬公司行號之商業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證明資料影本向本所申請。
五、本市殯葬服務業者1家公司行號可申請3輛車通行,其他業者1家可申請1輛車通行。業者車輛如有異動須重新提出申請,其原車號自輸入系統刪除。
六、未申請車輛通行之業者或家屬之車輛,如有特殊事由得採登記方式進入本所殯儀館內。車輛登記時應載明駕駛姓名、車號、靈堂、禮廳編號名稱、亡者姓名及進入事由,本所若有疑義有權禁止該車進入。
七、車輛進入本所殯儀館內不得有超速、任意停放、危險駕駛或長時間停放佔用等情事;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但有特殊事由經本所管理人員同意者除外。
八、本市業者車輛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禁止該違規車輛進入本所殯儀館內1至6個月處分。外縣市跨區備查業者車輛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禁止該違規車輛進入本所殯儀館內1年處分。
九、本市業者違反本所相關規定或殯葬相關法規、拒絕或規避新竹市政府之檢查、稽核或評鑑者,得視情節輕重禁止該公司行號車輛進入本所殯儀館內1至6個月處分。外縣市跨區備查業者違反本所相關規定或殯葬相關法規,禁止該公司行號車輛進入本所殯儀館內1年處分。
十、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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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