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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新竹市政府重大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 
105-04-05
類  別: 
法規資訊
詳細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妥善處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災害,致有大量罹難者時,其遺體之相關處理事宜,特參酌內政部地震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範例,訂定本規範辦理。

二、本規範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民政處。於災害發生後,民政處應依本規範協調聯繫本府相關局處處理有關罹難者遺體各項作業,並督導新竹市殯葬管理所辦理各項殯葬事宜。

三、作業程序(流程如附圖):
(一)前置作業。
(二)初步處理及通報。
(三)遺體相驗認領。
(四)遺體安置。
(五)遺體火化晉塔。

四、權責分工如下:
(一)新竹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辦理災害現場人命救助時,遇有罹難者即通報警察機關。
(二)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辦理災害現場秩序維持、保全證據、通知家(親)屬、協助遺體相驗及罹難者身分確認事宜。
(三)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辦理緊急安置場所災民之衛生保健與傳染病防治事宜時,臨時遺體安置場所若有罹難者疑因傳染病而致死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置。
(四)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辦理臨時遺體安置場所之消毒、環境清潔維護與病媒管制等事宜。
(五)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辦理罹難者家(親)屬救助、慰問與協助等事宜。
(六)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葬所):
  1. 負責本市殯葬設施整備,調度棺木、屍袋及冰櫃等物資,必要時得規劃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
  2. 主動聯繫可調度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協助遺體接運、衛生維護、安置、冰存等事宜。
  3. 安排遺體入殮或火化作業。
  4. 統計死亡人數,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並保存。
  5. 通知本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聯合奠祭。
五、第三點第一款之前置作業如下:
(一)警察局暨所屬分局應即派員前往遺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後,報請檢察機關辦理遺體相驗事宜。
(二)殯葬所應辦理殯葬設施整備及運用,視需要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並協調及調度合法殯儀服務業者辦理接運遺體入殮及火化作業。

六、第三點第二款之初步處理及通報如下:
(一)如發現遺體需儘量保持現場完整,立即通報警察局。
(二)發現災害規模嚴重致有大量罹難者時,應即刻通報民政處及殯葬所啟動各項殯葬事宜。
(三)俟檢察官相驗無他殺之虞後,由殯葬所協請合法殯葬服務業者將遺體裝入屍袋,並移至安全處所。

七、第三點第三款之遺體相驗認領程序:
(一)警察局應詳細檢查、照相及記錄罹難者之性別、面貌、身體特徵、衣著服飾、遺留物及攜帶物品文件等,將遺物編號置入證物袋,填列明細表,迅即通知其家(親)屬,配合檢察官相驗後,協助家屬處理遺體及遺物。如罹難者無家(親)屬或家(親)屬所在不明或家(親)屬不願出面處理時,得準用新竹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如罹難者為外籍人士,應循警政通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交部轉通報該國駐臺外交機構;如罹難者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居民,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三)如為無法確認身分之遺體應依新竹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去氧核醣核酸(DNA)檢體及體質人類學鑑定(含牙齒)相關檢體,經採集後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暨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檢驗建檔。
(四)警察局依法處理遺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親)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外,應即通知殯葬管理所協調辦理遺體運送、安置事宜,各單位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禮儀服務業者逕行處理遺體。

八、第三點第四款之遺體安置程序如下:
(一)殯葬所就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先予整備。
(二)協調及調度民間合法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三)如為災害嚴重或災害現場位處偏僻等情形,殯葬所必要時得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協調屍袋、棺木及冰櫃等物資,向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請求支援,如仍無法處理,民政處應立即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殯葬所得視遺體安置情況撤除臨時遺體安置場所,撤除前應經衛生局判定有無傳染病蔓延之虞並採取必要措施,撤除後由環保局進行該場所環境消毒事宜。
(四)殯葬所應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遺體妥為搬運、衛生維護、置入棺木、存放冰櫃或裝入屍袋,遺體裝入屍袋內須放置乾冰並即時移送本市殯儀館或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冰存,並將罹難者編號列冊,俾供辨識認領。
(五)殯葬所應統計死亡人數,就罹難者及其認領家屬之基本資料,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並妥為保存。

九、第三點第五款之遺體火化晉塔程序如下:
(一)殯葬所應依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儘速安排受理遺體火化及晉塔事宜。
(二)殯葬所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民政處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十、其他事項:
(一)如為災害嚴重、公共衛生防疫或加速遺體處理作業流程等情形之需要,殯葬所得通知葬儀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聯合奠祭。
(二)如有家(親)屬無力辦理殮葬情事,民政處或殯葬所應積極協助,並洽請社會處辦理其救助事宜。

十一、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相關附件:
 新竹市地震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流程圖
 新竹市重大災害罹難者接運遺體勞物收費表
瀏覽人次:3576 人    更新日期:10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