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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 
105-04-05
類  別: 
法規資訊
詳細內容: 
一、目的
為建立出納開立收據作業標準,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率,特制定此作業規範。

二、依據
本作業規範依(一)出納管理手冊。(二)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第五節出納會計事務規定制定之。

三、說明
(一) 本所使用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及領用單之格式,依出納管理手冊等規定定之。其印製、保管、使用,依本所內部控制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及使用
  1. 本所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
  2.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由總務組填具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領用單1式2聯,經主辦出納簽核後,向會計單位領用。領用單第1聯由會計單位抽存,第2聯由總務組存查。各使用單位向總務組領用時,填寫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由各使用單位領用人簽章並隨時記錄使用情形,備供查核。
  3. 已使用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第1聯交繳款人收執,第2聯報核,送會計單位列帳。第3聯存根,由總務組存查。
  4.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由總務組或各使用單位按編號順序開立,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類,填製收據內容如有錯誤應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重新開立不得塗改。
(三)按規定期間彙解市庫之自行收納款項,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彙解各項收入款時,應將收款收據字軌號碼填入市庫收入繳款書「其他應說明事項」欄內,屬票據繳納者,應在各該繳款單據「備註欄」內填寫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及繳存票據號碼;屬電匯款者,應在「收入憑證粘存單」內填寫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
  2. 自行收納款項彙解市庫之收入,依法未另掣發收據者,應按月編製收入月報表備查。利用機器收款者,其使用完畢之電腦處理紀錄資料貯存體,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四)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作廢
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會計單位、總務組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送交會計單位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自年度決算公布日起至少2年,屆滿2年後,陳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得予銷毀。

 
瀏覽人次:2559 人    更新日期:10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