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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標準表


新竹市使用殯葬設施及服務規費標準表
設 施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金  額(新台幣元)

 


 


大 禮 廳 3,600
小 禮 廳 2,400
靈   堂 600
靈 堂 (二樓) 300
大禮廳冷氣費 1,500
小禮廳冷氣費 1,000
靈堂奠禮堂冷氣費 250
靈堂奠禮堂悲傷輔導室逾時冷氣費 100
奠 禮 堂 500
靈 位 牌 10 500
靈 位 牌 (二樓)含冷氣費 200
冷 凍 室 300
停 柩 室 300
入 殮 室 200
禮體淨身室 800
遺體淨身、著裝、化妝費 2,000
悲傷輔導室 250
悲傷輔導室冷氣費 200




(骸)













骨  骸 25,000
骨  灰 12,000
神 主 牌 位 10,000
靈 位 牌 位 7,000
骨 灰 暫 厝 1,000
骨 骸 暫 厝 2,000









神 主 牌 位 20,000
一樓骨灰塔位​
第 1 ~ 3 層 20,000​
第 4 ~ 7 層 25,000
第 8 ~ 9 層 20,000
三樓骨灰塔位
第 1 ~ 2 層 20,000
第 3 層 ​25,000
第 4 ~ 7 層 30,000
第 8 ~ 10 層 ​25,000
四樓骨灰塔位
第 1  ~  2 層 20,000
第 3 層 30,000
第 4  ~  7 層 35,000
第 8 ~ 10 層 ​30,000
五樓骨灰塔位
第 1 ~ 2 層 20,000
第 3 層 35,000
第 4 ~ 7 層 ​40,000
第 8 層 ​35,000
行政
規費
加 奉 祀 費 2,000
選  位  費 5,000
塔 位 憑 證 100


遺體火化處理費(含撿骨裝罐費) 4,500
骨骸火化處理費 2,000
骨灰研磨費 200

公園化墓園 墓基 30,000
一 般 公 墓 墓基 2,000
樹 葬 園 區 2,000
說 明:     ※ 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1. 死亡時戶籍地在本市,並連續設籍滿6個月以上之亡者應檢附戶籍謄本證明文件,民前6年以前死亡,且埋葬在本市者,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文件,使用規費依本表收取。
  2.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2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8倍計收。
  3.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於申請時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2年以上或自亡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1.5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3倍計收。於華嚴堂、通天堂選位者並加收選位費。
  4. 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設 施 一、殯 儀 館 
  1. 禮廳使用以節為單位,每節為4小時,收費時段:上午7時至11時為第1節,中午12時至下午4時為第2節,下午5時至下午9時為第3節。下午9時至翌日上午7時以1節計算。
  2. 禮廳辦理告別式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大禮廳每節1,500元;小禮廳每節1,000元,禮廳第3節、第4節辦理守夜或佈置需使用冷氣者,依照節能減碳政策統一由殯葬業者提出申請,第4節以前4小時為限。
  3. 靈堂或奠禮堂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每次250元,靈堂或奠禮堂冷氣收費時段分為3個時段,分別為上午7時至12時;上午12時至下午5時;下午5時至晚上10時,每個時段為1次,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冷氣使用超過上述時段者,每逾時1小時加收冷氣費100元。
  4. 使用規費減免者:
    • 禮廳或奠禮堂擇一使用,大禮廳以7節為限;小禮廳以5節為限;奠禮堂以3次為限;
    • 靈位牌及靈堂(含二樓)同時使用以不超過20日為限;靈位牌以2次為限;靈堂(含二樓)以20日為限;
    • 悲傷輔導室以2次為限(以上使用均含冷氣費用)。
    • 停柩室及冷凍室使用,以20日為限;
    • 入殮化妝室或禮體淨身室擇一使用以1次為限,逾限依規收費;
    • 無名遺體及無人認領之遺體不在此限。
  5. 於地檢署或法院審理中之遺體冷凍、藏費得申請酌減免。
  6. 悲傷輔導室專供豎靈、助念、入殮及作功德使用,除豎靈以1小時為限,不收費外,餘使用時間以4小時計1次,每次250元,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每次200元,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冷氣使用超過4小時者,每逾時1小時加收冷氣費100元。入殮室每次以1小時為限。
  7. 使用禮體淨身室,收場地設施使用費每次收費800元,每次以2小時為限。
  8. 靈位牌不得作為告別式場地使用,其使用3日以下免費。
  9. 冷凍室或停柩室使用累計不得逾20日,逾20日者,自第21日起加倍收費。
  10. 靈堂、靈堂(二樓)及靈位牌使用累計不得逾20日,逾20日者,第21日起靈堂、靈堂(二樓)加倍收費,靈位牌比照靈堂收費。
 設 施 二、骨 灰 (骸) 存 放 設 施 
  1. 非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由管理機關指定箱位,如需選位,應加收選位費。
  2. 神主牌由管理機關提供,神主牌安奉後需加奉祀者,每次繳交2,000元使用規費。
  3. 靈位牌為個人使用,由管理機關提供。
  4. 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依第七條使用規費減免者,其減免各項目以1次為限,並由管理機關指定位置。
  5. 依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二申請一櫃雙罐者,除首位應繳納塔位使用規費外,其餘免收使用規費。
  6. 暫厝由管理機關指定櫃位,不得選位,期限屆滿遺族未辦理遷出者,依自治條例二十二之一條年限屆滿規定辦理。
 設 施 三、行 政 規 費 
  • 選位費僅適用於華嚴堂、通天堂。
 設 施 四、火 化 場 
  • 骨灰研磨費: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符合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但書情形者,免收使用規費。
 設 施 五、公 墓 
  • 樹葬園區: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符合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但書情形者,免收使用規費。

瀏覽人次:91704 人  更新日期:1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