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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服務簡介

 沿   革 

        本市公墓分為一般公墓及公墓公園化墓園。一般公墓除第十二公墓外,已全部禁葬。目前在客雅山第四公墓規劃設置340個公墓公園化墓基,並採8年輪葬方式,提供土葬之需求。並規劃樹葬區,提供另一種環保埋葬方式。

 設 施 項 目 
  • 一般公墓13處,除第十二公墓外其餘禁葬。
  • 客雅山公墓公園化墓園340位,已使用70餘位。

 服 務 項 目   - 檢附相關證件至本所服務中心洽辦。<申請流程及規費>
  1. 核發埋葬許可證-申請客雅山公墓公園化公墓及第十二公墓埋葬​
    • 公墓墓基使用年限以8年為限,墓基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起掘許可證方可起掘洗骨、曬乾、消毒安置於納骨塔,且原墓基無條件收回。如遺體尚未腐盡(蔭屍)者,得申請延後一年在洗骨,逾期未遷,依殯葬管理條例及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2. 核發起掘許可證
  3. 無主墓服務-提供無主墓營葬專區,有效管理,以備日後家屬認領。
  4. 墳墓修繕申請
    •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71 條規定:「墳墓修繕僅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及第99條規定:「修繕逾越原墳墓之面積或高度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或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設 施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使用公墓設施應提出申請,取得「埋葬許可證」後,始可使用。
  2. 使用公墓設施僅限本市未禁葬公有公墓為埋葬申請,其他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禁止埋葬申請及使用。
  3. 使用一般公墓或示範公墓,應會同公墓管理員現地會勘,經管理員確認後,再檢附文件申請。
  4. 公墓之墓基面積依照殯葬管理條例及本所規定之式樣造設,墓主應於申請時切結,如不依規定面積、樣式造設得依法拆除,墓主不得異議。
  5. 公墓公園化墓基使用期限為8年,墓主應於期限屆滿前自行起掘火化,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原墓基無條件收回。逾期未遷葬者,依殯葬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
  6. 墳墓內棺柩或骨罐,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起掘;申請起掘許可證,應由直系親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服務中心申辦,如無法取得相關文件,得依實際情形專案核發。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7. 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後,如骨骸必須火化入塔者請逕向本所申請火化。自行火化處理者,本所不予受理晉塔申請。入本市納骨堂,必須在1個月內辦理選位手續。
  8. 埋葬本市轄區內之濫葬墳墓(非公墓內)如需遷葬,應另行檢附會同勘查紀錄向本所申請專案核發起掘許可證。
  9. 墳墓撿骨、遷移及修墓,應申請核准,始可為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墳墓修繕僅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第99條規定,修繕逾越原墳墓之面積或高度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或高度達1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10. 公墓遷葬起掘時,墓碑及供桌、花台等均須完全敲除,所有廢棄物不能留置原地,墓穴必須填平回復原狀,始可核發起掘許可證。
  11. 依本市公共建設需要辦理墳墓遷葬時,應依遷葬公告認領相關作業。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之金額,依據「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新竹市墳墓遷葬查估補償標準表」之標準辦理,發給遷葬補償費。未辦理遷葬認領或無主墳墓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遷葬並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通 訊 及 服 務 時 間 
  • 洽公電話:(03)5220179、5221905分機302
  • 洽公地址:新竹市成德路132號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
  • 洽公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00~17:00(規費繳納下午16:30前)
 注 意 事 項 
  • 申請書正本與切結書正本上申請人之簽章,必須為本人之簽章。
  • 依據新竹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墓墓基使用以8年為限,墓主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起掘晉塔。

瀏覽人次:10131 人  更新日期:1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