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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場(羽化館)服務

 設 施 項 目 
 服 務 流 程   <殯葬行政標準作業程序>

核發火化暨骨灰研磨許可證-應由申請人或受委託之殯葬業者檢附相關證件至本所服務中心申請核可排定火化(研磨)日期。
  1. 死亡證明書(外國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含翻譯本)。
  2. 家屬委託書(殯葬業者)。
  3. 家屬切結書(附直系親屬身分證及印章)。
  4. 外國在台死亡者申請人授權書、亡者護照、駐台代表處公證證明。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切結書,檢附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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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並繳納規費。核發火化暨骨灰研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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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火化暨骨灰研磨許可證至火葬場火化。



 通 訊 及 服 務 時 間 
  • 洽公電話:(03)5220179、5221905分機105
  • 洽公地址:新竹市成德路132號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
  • 洽公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00~17:00(規費繳納下午16:30前)
  • 火化場電話:(03)5230611
  • 火化場地址:新竹市成德一街3號
  • 火化場服務時間:08:00 ~ 17:00 中午不休息

 相 關 資 訊 
 
 規   費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金   額(新台幣)
遺體火化處理費
(含撿骨裝罐費)
1 4,500
骨骸火化處理費 1 2,000
骨灰研磨費 1 200
說 明
  1. 死亡時戶籍地在本市,並連續設籍滿6個月以上之亡者應檢附戶籍謄本證明文件,民前6年以前死亡,且埋葬在本市者,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文件,使用規費依本表收取。
  2.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2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8倍計收。
  3. 非設籍本市之亡者,申請人為亡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於申請時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2年以上或自亡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1.5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3倍計收。於華嚴堂、通天堂選位者並加收選位費。
  4. 骨灰研磨費: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符合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但書情形者,免收使用規費。
  5. 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瀏覽人次:30182 人  更新日期:113-11-14